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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丨关于太湖围网拆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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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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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拆除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围网,收回养殖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要闻丨关于太湖围网拆除的通告

【概要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拆除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围网,收回养殖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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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拆除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围网,收回养殖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在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域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沿太湖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拆除工作。
 
  第三条收回养殖使用权的,对养殖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四条养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发证机关核实的情况为准。
 
  养殖使用权人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签定围网拆除补偿协议,由发证机关收回养殖使用权,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围网拆除补偿协议和自行办理移交手续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投苗或者抢建相关养殖设施,投苗或者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在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水域内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在其补偿费用中扣除;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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